日期:2023-10-21 浏览 返回公告列表

“星火燃梦 创业青城”首创助航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创业评审专家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双创”的决策部署,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创新引领创业,实现创业指导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制度化,提高创业者创业成功率,组建“星火燃梦 创业青城”首创助航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创业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被《“星火燃梦 创业青城”首创助航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创业项目》聘请入专家库,为本项目开展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专家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设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行业专家及优秀企业家组成,不断发掘符合条件的专家,扩大专家评审委员会队伍。

第三章  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  评审专家选聘

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身心健康,热爱创业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自愿从事创新创业项目评审工作。

(三)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就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

(四)在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或专业特长,积极参加我市创业项目评审活动,能为创业项目提供评审与辅导服务。

(五)年龄为三十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内。

(六)从事本专业领域5年以上。

第七条 专业条件

专家主要分为专业技术类、管理类、财务类等类型的专家。入库专家除需符合第六条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一)专业技术类专家

1、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5年以上;

2、企业技术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具有较强科研能力且实施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及技术骨干,或具有海外相应专业领域从业经历的高层次人才。

(二)管理类专家

1、担任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职务;

2、担任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管理部门副处级以上职务;

3、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或中层以上职务超过5年;

4、国家和自治区级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园区管委会、创新创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5、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院所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6、长期从事科技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财务类专家

1、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或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8年以上;

2、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3、大型国有企业与医疗单位等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解聘并从评审专家委员会中除名:

(一)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星火燃梦 创业青城”首创助航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创业活动公信力的活动。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专家权利

(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与创业创新项目评审可以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已不熟悉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指导活动。

(三)自愿加入或退出专家库。

(四)对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专家义务

()在参加创新创业项目评审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对所参与创业创新项目评审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

()应主动申请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评选项目。()遵守“星火燃梦 创业青城”首创助航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创业评审活动纪律。

第六章 专家评审会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对专家评审会相关人员要求纪律如下: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向外泄露评委会委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三)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并对企业所有信息进行保密。

(五)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专家评审委员,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撤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专家服务要求

(一)专家应本着热心公益的精神,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家优势,创以激活资源、催生财富、服务社会、彰显活力为服务宗旨,为创业者提供技术支持、开业指导、政策咨询。(二)提高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全力推动创业创新项目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专家必须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创新创业评审服务工作。

(三)专家勤勉尽职履行专家库职责,所提出的各项建议,仅供创业者参考。

附件:

专家评审委员会申请表

 填表日期:                         

姓名

性别

籍贯

照片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最高学历

学位

毕业院校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事业单位   □企业   □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   □社会团体

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时间

专业领域

专业方向

可评审方向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工作简历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专业/岗位/职务

  月至   年 月

  月至   年 月

  月至   年 月

获得的荣誉

(省部级以上的荣誉奖励,如国家千人计划等)

项目经验

(列明主要项目起止时间、团队人数、项目名称、项目描述及本人在项目中的职责及业绩)

从事管理工作经历

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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